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企业的产业关联和继发性保护影响--以邻苯二酚和呋喃酚案为例

李玫瑰,连序海, 刘艳红

FINANCE & ECONOMY(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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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WTO《反倾销协议》赋予各成员国对非正常低价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权利,同时,各国反倾销立法中也规定了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以上规定是源自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同类产业的贸易保护效应.然而,根据经济学中关税的社会福利均衡分析得知,进口关税会降低进口国的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由于作为反倾销主要措施的反倾销税是进口关税的一种,所以反倾销税也会对社会福利产生负效应.可见,反倾销措施是以降低社会福利为代价来保护同类厂商的利益,所以说,反倾销措施不具有绝对的经济合理性.鉴于此,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中均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应该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并且将之提升为判定倾销存在的主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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